宁波购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买卖手续时须交纳的税费共四项。
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各交纳金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买卖手续费。住房改革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首次转让买卖双方按房屋实际售价缴纳5%的综合税费;商品房买卖,买方缴1%的手续费;私房买卖卖方缴纳0.9%的登记费、手续费。
3、契税。向所在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办理的,第一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社会上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则应按规定照章交纳契税;其他情况是按《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由买方交纳房价款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