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按照《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你可以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单位按照11年计发给你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