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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秀建造师的评选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1项“全国装饰奖”或1项“鲁班奖”
两项“省优”荣誉称号
一项“省优”和两项“市优”荣誉称号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注册建造师资质,并在国内注册的企业任职且被聘用,在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职业道德好,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守信誉,未发生违约及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合同纠纷等情况。
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科学合理核算工程成本,经济效益明显,未发生经济违规问题。
重视工程质量管理,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所申报的代表工程必须获得省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以上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规范施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队伍和谐,所负责项目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
地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省国资委管辖的省直集团公司组织本辖区的“优秀建造师”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初评通过。
省建筑装饰分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初评人选进行全面综合评审。
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定为“优秀建造师”。
由省级建筑行业协会审定并实施表彰。
评选工作包括推荐评审、专家评审、协会审定三个阶段。
评审结果需报省级建设厅主管部门审定。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而成,具体评选流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评选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