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贴印刷需要哪些条件

2024-11-08 09: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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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参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规定。r r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r r 3 基本要求r r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r r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r r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r r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r r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r r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r r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r r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r r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r r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r r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r r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r r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r r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r r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r r 第二十一条 r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r r 第二十二条 r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r r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r r 第二十三条 r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r r 第二十四条 r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r r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r r 第二十五条 r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r r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